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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研究会财务管理规定
时间:2022/5/27 16:48:14     浏览:     作者:研究会秘书处

湖北省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研究会财务管理规定

2021年12月30日湖北省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研究会

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调整社团经费政策有关文件的通知》、《湖北省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研究会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经费来源及收缴规定

(一)经费来源

1、会费。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精神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按照“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关于会费标准的决议”,报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备案。本会根据会员单位类别、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及会员核收会费。会费标准为:正副理事长单位4000/年、常务理事单位2000/年、理事及会员单位1000/年。

2、其他经费。一是社会捐赠,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有关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财物;二是政府资助经费;三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是本会经费利息;五是其它合法收入。

(二)收缴办法

1、会费收缴办法:秘书处每年向各会员单位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研究会会费缴纳通知单》;各会员单位按核定的数额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将会费足额上缴到本会会费专用账户内。秘书处每年在年会上向会员单位通报当年会费收缴情况。

2、其它经费收缴办法:本会秘书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是否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向本会提供的捐赠;决定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接收和使用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3、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缴和经费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内设办事机构都不得收缴会费,也不得直接接受社会捐赠及其它经费。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确因开展活动需要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他经费的办事机构,应事先向秘书处申报,经秘书长审核批准后,先由秘书处办理接受捐赠手续,然后划拨给该办事机构使用。该办事机构应将上述经费使用情况报秘书处备查。

二、财务管理规定

(一)经费开支范围

1、本会经费的支出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必须用于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需要,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2、本会的经费可用于支付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具体标准参照国家和湖北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本会接受的捐赠经费,须遵照本会秘书处与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开支使用。

(二)财务审批程序

1、本会实行严格的财务审批程序。本会经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办法。秘书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财务审批工作。各项经费支出,秘书长应按理事会授予的权限审批。5万元以下的经费开支项目,由秘书长按有关规定审定;超过5万元的经费开支项目,经秘书长初审后报理事长审定;超过10万元的经费开支项目,经秘书长初审、理事长复审后,还需提交理事长会审议通过,并报告本会业务主管单位领导。

2、本会实行重大开支项目经费预决算制度。秘书处每年应编制经费开支预算方案,凡超过5万元的经费开支项目,必须由承办机构向秘书处提交经费预算报告,列入当年预算方案。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应提交理事会讨论并通过。

(三)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1、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本会及内设办事机构的一切经费收支,都应纳入秘书处进行统一核算管理。各内设办事机构开展活动的财务收支帐目,由秘书处在省高校后勤管理研究会帐户内分设户头,实行单独核算。各内设办事机构不得另立帐户或以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本会(秘书处)有权对各内设办事机构独立开展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指导。会计核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核算年度。

2、本会财务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秘书处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不得由同一人兼管。秘书处一方面要建立健全会计、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要求会计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另一方面,要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

3、本会按规定开立独立银行账户,刻制财务专用印章,收缴会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收取其它合法经费使用湖北省地税局核准印制的《湖北省社会团体统一发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款。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财务报告与财务监督

1、本会秘书处每年应向常务理事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本会换届时由秘书长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会员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2、本会自觉接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财政部门对经费收支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3、本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自觉接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每年在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时,按规定报告本会当年财务管理情况。

三、财务纪律与责任追究规定

1、本会财务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务法规和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本会财务管理工作。要本着“合法收支、节俭办事”的原则,积极主动地按规定完成会费收缴任务。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资助,更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还要严防经费的浪费和流失。

2、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严格按照财务法律、法规办事,认真办理财务手续,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保证审批程序到位、手续完备,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各会员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会费。“按规定缴纳会费”既是入会的基本条件,也是会员应尽的义务。财务管理人员要在认真做好收缴会费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的同时,督促没有按规定缴费的会员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对逾期一年以上、经多次催促无效的会员单位,应按照本会章程“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等规定,及时向秘书长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秘书长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处置办法,根据本会章程给予严肃处理。

4、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规定及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本会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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